欢迎访问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23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01-05 09:23

浏览者:113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23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3-12-25文号:京评协专〔2023〕2号点击次数:1091

特别提示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所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处理2021年1月份及后续账务时,都必须按照新租赁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即对于租赁,除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经营性租赁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的影响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观点,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

本解答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自身职业判断审慎参考,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23年第二期).pdf

经营性租赁执业问题解答.pdf


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服务热线:010-64051428
  • 客服电话:13910411253 、13046773193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B座204室
  • Copyright © 2022 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4013847号-1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及时处理。

    Copyright © 2022 宝业恒(北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14013847号-1